吉林建筑大学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吉林建筑大学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对校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牵头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所属校办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授权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以及对校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校办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是否对企业各项财务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
2. 校办企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3. 校办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4.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校办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是否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2. 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3. 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其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4. 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2. 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 及时、正确;
3. 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校办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1.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 否完整;
2.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计提核算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3. 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 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2. 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3. 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校办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 计监督。
(一)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2. 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3. 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经过严格审批;
4. 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1. 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 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1. 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2. 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3. 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4. 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2. 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校办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1. 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2. 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 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 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审计部门对校办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1. 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利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 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利润分配;
3. 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校办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校办企业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审计问题对校办企业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对校办企业落实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