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建筑大学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建筑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建筑大学
2022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行为,强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其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是指由学校基建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修缮工程,具体包括土建工程、水暖电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和网络信息化等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合同规定,向学校基建部门或后勤管理部门等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建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工程管理部门报审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送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 建设工程关键环节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作为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来源及落实,项目立项、招标批复的审查和评价;
(二)施工合同履行,招投标程序执行,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
(三)技术核定、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评价;
(四)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定程序的合规性、价格合理性的审查和评价;
(五)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的审查评价;
(六)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内容及是否超合同范围及工程造价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基建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工程管理部门需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预审,发现问题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之后方能报送审计部门,并对报送审计部门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对由于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工程结算中出现多报、虚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等情况的,审计部门将在审计结论中予以披露,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基建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工程管理部门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申报审计,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交接表》交由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为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主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结算书,承诺书(承包方);
(二)项目投资批复文件(立项批复、资金审批书、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材料合格证等有效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申请表、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中标通知书;
(五)经基建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承包方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或竣工示意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工程变更、签证、索赔或洽商以及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六)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七)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凡基建部门、后勤管理部门需进行送审结算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需向审计部门提交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进度计划等备案材料,审计部门按设计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需经校领导审批后到审计部门进行备案,如未进行备案,所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签证等将不列入竣工结算内容。结算资料审核通过并经审计处立项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充的结算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意见和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结果;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完善本单位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原则性调整的,学校结合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