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吉林建筑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24

吉林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754号 签发人:戴 昕


关于印发《吉林建筑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建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建筑大学

2017年4月21日

吉林建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强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使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认真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确认、评价。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学校的审计工作,审计处对校长及分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第四条 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整改的执行。

(三) 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时间的脱产学习、培训等问题

(五) 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形成合理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审计机构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 基本建设工程、大宗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

(六) 对外投资项目;

(七) 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九) 有关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 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 学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审签的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及其他事项

(二)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上报以及重大科研项目联签;

(三) 基建、维修工程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

(四) 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五) 学校领导要求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校长及协管的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校内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表和会计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根据学校的授权,对校内有关单位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十)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一)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计划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提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起执行。

吉林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