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为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审计处,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要负责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并商定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
(二)通报、交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等;
(四)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组织部工作职责
1.提出有关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负责委托审计部门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正确有效地利用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二)人事处工作职责
1.提出其他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通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三)监察处工作职责
1.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一步查清;
2.根据掌握的信访举报情况,提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3.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作出处理,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四)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1.配合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2.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从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角度提出建议,协助整改,并配合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督检查;
3.积极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五)审计处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商定并报学校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和有关单位;
3.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4.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由主管校领导(召集人)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发布。
第七条 校办产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产业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提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