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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6-21

吉林建筑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吉林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由我校承担并纳入学校科研部门管理的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计。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能上报的科研经费决算。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根据学校决定、审计部门年度计划或有关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部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审计部门应当从项目立项、实施到结题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表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2.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批复预算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3.项目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用、侵占、套取、虚报冒领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及执行情况;

3.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4.批复的项目资金是否按预算要求(或合同约定)到位情况;

5.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有无挪用、侵占、套取、虚报冒领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分配和使用;

7.科研经费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是否执行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是否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有无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情况;

8.科研项目结题时,经费的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是否存在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长期挂账的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计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核。

2.审计部门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通知相关负责人及时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决算书上签字或盖章。

3.经过审计后的科研经费决算,审计部门需留存决算报表,以备复核。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1.审计部门根据学校领导批准后的工作计划或委托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作好审前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三日前,向科研项目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2.科研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3.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4.审计实施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5.审计部门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进行科研经费审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实反映审计项目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后,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审计部门反馈。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