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加强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校内部审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超过
20000元以上的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利用财政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新建、扩建及修缮、装饰、办公室及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围墙、道路、运动场地、护坡(挡土墙)、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教学试验台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前,对与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和结(决)算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保障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投资建设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采用下列方式组织审计:
(一)预算造价在20000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审计。
(二)预算造价在20000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一般由审计处实施审计;
(三)基建工程项目一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修缮工程项目根据情况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计
1、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2、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3、基本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标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5、基建工程项目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调整概(预)算是否经过审批;工程项目的变更,是否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同书面报告(必要时学校要聘请专家论证),并经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2、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
3、工程项目变更造价审核,其单项变更增加超过20000元的签证,是否经学校批准;
4、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核,超过20000元以上设计变更,是否经过学校批准;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1、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施工图预算是否按图编制,有无擅自改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变更施工项目等情况;
3、审查套用的定额、指标是否准确、有无高套、重套定额和拆项计算等问题,定额换算和定额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4、审查各种取费是否准确,费用项目是否符合预算定额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及学校工程洽商相关内容,取费基数和费率选用是否合理;
5、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及购买的材料质量与价格是否真实、合规。
第七条 审计处在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工程立项报告或项目设计任务数、工程概(预)算及其审批文件;
(二)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等;
(三)施工单位企业等级证书和取费等级证明;
(四)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文件说明;
(五)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
(六)现场施工记录和签证单、工程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
(七)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八)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其他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项目须在30日内、大型项目须在12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收齐审核所需资料后,在一周内安排审计,并在30日内出示审计意见;修缮及其它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50日内将工程资料送到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收齐所需资料后,在一周内安排审计,并在20日内出示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